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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幸。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