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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周波与籍英秦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籍英秦,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籍英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波。上诉人籍英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社区,且被上诉人所诉的被保全财产均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因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在另案中被保全的财产房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号×栋×户,即被诉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