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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0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凤阳县农机二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