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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会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民,辛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徐会民,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辛海波,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海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辛海波因涉嫌犯罪被捕,申请执行人徐会民向本院提出申请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