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金保练强奸罪,金保练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保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2号罪犯金保练,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保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0日押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1920号裁定,将罪犯金保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保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保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保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