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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田维福申请执行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福,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田维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进,云南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丽。田维福申请执行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丽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田维福2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丽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田维福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田维福与被执行人李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丽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田维福购房款6000元,余款14000元田维福自愿放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春审判员 马文品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