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克东与周兆勇、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东,周兆勇,朱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4号原告梁克东。被告周兆勇。被告朱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克东诉被告周兆勇、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克东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侠在微山县欢城镇闫村中心小学中国建设银行微山支行的工资7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克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朱侠在微山县欢城镇闫村中心小学中国建设银行微山支行的工资7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