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火莲、潘小瑜与潘小瑜、黄美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火莲,潘小瑜,黄美秀,郑晓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95号原告:姜火莲。被告:潘小瑜。被告:黄美秀。被告:郑晓鹤。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卸兔。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火莲诉被告潘小瑜、黄美秀、郑晓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火莲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应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