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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火莲、潘小瑜与潘小瑜、黄美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火莲,潘小瑜,黄美秀,郑晓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95号原告:姜火莲。被告:潘小瑜。被告:黄美秀。被告:郑晓鹤。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卸兔。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火莲诉被告潘小瑜、黄美秀、郑晓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火莲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应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