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友素与重庆玺凡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素,重庆玺凡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767号原告陈友素,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玺凡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15-6,组织机构代码07567147-4。法定代表人金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素与被告重庆玺凡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友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友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