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欧仁军与刘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仁军,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欧仁军,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欧仁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丽在筠连县交通运输局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154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茂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