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颜永平与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永平,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561号原告颜永平,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189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75006759-7号。法定代表人王何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永平与被告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永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颜永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颜永平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