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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爱东与李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东,李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高爱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史万青。被告李运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东诉被告李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东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