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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戴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