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戴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