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黄爱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文,袁建忠,董严珍,刘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文,居民。被执行人袁建忠,居民。被执行人董严珍,居民。被执行人刘必光,居民。申请执行人黄爱文与被执行人袁建忠、董严珍、刘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建冈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另行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在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协议履行的情况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承诺、执行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冈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协议按期足额履行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2014)建冈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