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宾民一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韦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韦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宾民一初字第1775号原告张强,农民。被告韦浩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韦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强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强承担。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钟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