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田成会、姜秀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田成会,姜秀珍,田迎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被告:田成会。被告:姜秀珍。被告:田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田成会、姜秀珍、田迎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