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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张荆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张荆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张秀云,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荆妃,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张荆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