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张荆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张荆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张秀云,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荆妃,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张荆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