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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被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4)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高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曹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榆阳区红石桥乡房梁村集体所有分配其管理18.35亩林地推毁,推毁林地为防护林(特灌林),覆盖度为40%。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尚某某、贾某某、白某某、曹某甲的证言、林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曹某某对被推毁林地的辨认笔录、林地权属证明、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毁林情况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林地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