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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霍建刚与王蒋英、沈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刚,王蒋英,沈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霍建刚。被告王蒋英。被告沈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建刚诉被告王蒋英、沈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霍建刚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