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康健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康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犍为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康健,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捕前住峨眉山市。1995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康健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玉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康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康健因没有钱还债,遂产生抢劫金店的念头,于是准备了榔头、线帽子等作案工具,于2010年1月6日流窜至犍为县城伺机作案。当晚18时55分被告人黄康健拉下线帽子把脸部遮住闯进犍为县“六喜珠宝”店内,采用榔头砸烂柜台玻璃的手段,迅速抢得黄金手链12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抢得的黄金手链共计重量为185.156克,价值为:53142.00元。销赃获款17500元,赃款用于还债和个人生活挥霍。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黄康健主动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告人的现场指认笔录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康健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抢劫受害人“六喜珠宝”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黄康健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康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康健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六喜珠宝”店被抢黄金折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四十二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毕忠敏审 判 员 宋海琼人民陪审员 范晓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旭鸿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