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与刘根照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刘根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陈家湾乡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宋珍平,系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柳林县人,系公司安全副矿长。委托代理人王三昌,柳林县人,系公司人事劳资科科长。被告刘根照,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根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经协商已处理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楼俊集团赵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尤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