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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水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委托代理人:侯翠竹。被告:程水宁,身份证住址:陕西省韩城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水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翠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水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卡号:×××信用卡,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严重透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306.14元、年费26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3月20日,利息18952.14元、滞纳金4986.33元,从2014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承诺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对非静止状态的广发卡,银行将每月定期向客户发出对账单,对账单将列明上期至本期账单日之间所有入账的交易、当期还款到期日、当期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及其它有关信息;客户不得以收不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任何费用;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入账日起四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银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杂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卡号:×××,信用额度:38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4年3月20日,透支本金39306.14元、年费260元、利息18952.14元、滞纳金4986.33元。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约定计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是被告违约所致,故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程水宁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306.14元、年费26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8952.14元、滞纳金4986.33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3元,由被告程水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黄一凡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楚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