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乔金华与戴昕雨、汪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华,戴昕雨,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乔金华。被执行人戴昕雨。被执行人汪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对全部标的的履行做出安排,本案本次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