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略阳县明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继华等十五人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明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华,李旭东,李清军,李定新,邓云霞,陶加强,张玉龙,李保华,王德军,陈玉杰,陈玉辉,黎树森,林少旭,何光平,李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明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法定代表人宁彦兵,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继华。被执行人李旭东。被执行人李清军。被执行人李定新。被执行人邓云霞。被执行人陶加强。被执行人张玉龙。被执行人李保华。被执行人王德军。被执行人陈玉杰。被执行人陈玉辉。被执行人黎树森。被执行人林少旭。被执行人何光平。被执行人李秀文。委托代理人王继华。略阳县明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继华等十五人侵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继华、李旭东、李清军、李定新、邓云霞、陶加强、张玉龙、李保华、王德军、陈玉杰、陈玉辉、黎树森、林少旭、何光平、李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略阳县明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错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2561.70元,(各被告按运费分配金额所占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诉讼费150元。2014年1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主动交纳执行款12561.70元,一审诉讼费150元,执行费90元。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执行款。综上,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素娥承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继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