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祥鸿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祥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意大利国际大厦)3层裙房。法定代表人王绍钧,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祥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方向忠,经理。上诉人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祥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不能一味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应将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约定向甲方即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