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丁占军与马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占军,马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丁占军。委托代理人刘全兵,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占军诉被告马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