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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丁占军与马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占军,马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丁占军。委托代理人刘全兵,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占军诉被告马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