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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3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2日、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780乡道交叉路口处时,因疏忽大意,未减速慢行,与同方向行驶后左转弯的王某乙(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朱某已与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高某、李某、王某甲等人证词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疏忽大意未减速慢行,以致遇情况后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