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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晗诉被告陈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晗,陈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吴晗,现住辽中县。被告陈龙,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晗诉被告陈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晗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