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晗诉被告陈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晗,陈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吴晗,现住辽中县。被告陈龙,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晗诉被告陈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晗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