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小凤、李想林等与邓国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凤,李想林,李满云,邓国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李小凤,女,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7686。原告李想林,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9471。原告李满云,女,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9462。被告邓国冲,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1217。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负责人王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凤、李想林、李满云诉被告邓国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建文审 判 员 马小笛人民陪审员 杨春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碧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