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号原告:吴某。被告: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给被告郭某甲一次改过的机会,本案不需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