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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号原告:吴某。被告: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给被告郭某甲一次改过的机会,本案不需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