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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凯春艳、罗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凯春艳,罗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7层,组织机构代码58283874-2。法定代表人阳炘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凯春艳,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罗锐,女,汉族,1984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春艳、罗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凯春艳、罗锐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以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凯春艳、罗锐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欣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