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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南通天香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顾效东、李斯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效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斯儒。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袁华。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姝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天香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成龙路99号。法定代表人徐燕。委托代理人范臻。上诉人顾效东、李斯儒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天香绣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潮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效东、李斯儒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效东、李斯儒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效东、李斯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上诉人顾效东、李斯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