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底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繁荣村云周小学对面的三楼套房(毛坯房)内,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次抽取赢家100元或200元的头薪。至2014年4月29日被查获之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共抽取头薪约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乙、余某甲、余某乙、黄某、范某、李某乙、何某、梁某、王某、冯某、李某丙、应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孙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退赃款票据,传唤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董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