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商利与景磊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利,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商利,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景磊,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利与被申请人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利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磊在兴文县博都广场B区商业用房采取保全措施,并用担保人李文生所有的兴文县古宋镇宋河街汇锦苑1幢4-3号房屋(兴文县房权证2006字第46**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商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文生所有兴文县古宋镇宋河街汇锦苑1幢4-3号房屋(兴文县房权证2006字第46**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耀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