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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李梅婷与吕春令、李兰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婷,吕春令,李兰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李梅婷。被告:吕春令。被告:李兰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婷与被告吕春令、李兰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婷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吕春令、李兰淼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