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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商利与景磊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利,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商利,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景磊,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商利因与被申请人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磊在兴文县古宋镇博都广场B区商业用房产权份额予以保全。担保人李文生以其所有的兴文县古宋镇宋江街汇锦苑1幢4-3号房屋(兴文县房权证2006字第46**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景磊在兴文县古宋镇博都广场B区B2幢第2层第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15**)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耀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