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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衡思成与宋红、刘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思成,宋红,刘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衡思成。被告宋红。被告刘化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思成诉被告宋红、刘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思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衡思成负担。审 判 长  胡新庭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