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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38���原告:向某某,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杨昭全,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昌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