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38���原告:向某某,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杨昭全,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昌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