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昊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昊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26号原告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硕,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昊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昊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褚晓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