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温德华与重庆纳川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德华,重庆纳川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989号原告:温德华,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朋烈,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婵娟,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纳川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通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德华与被告重庆纳川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德华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五年月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