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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建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敏;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孙建敏。委托代理人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敏与被告孙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孙建敏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