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31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丽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住宅小区14﹟4号房(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00359**号),原告已提交宁高义所有的农私房字第0044**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丽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住宅小区14﹟4号房(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00359**号);二、查封担保人宁高义所有的农私房字第0044**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