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毕成叶、赵显阁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胜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成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显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金艳。以上三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曲中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桂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成明。以上三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作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胜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延秀,系李胜年妻子。再审申请人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李胜年、马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马延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大民一终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李胜年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合法根据。除马延秀承担20%赔偿责任外,其余80%的赔偿标的没有赔偿责任主体。因马延权醉酒、擅自偷驾李胜年交给马延秀驾驶的共同所有的轿车,李胜年没有违反保险合同告知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本案适用2011年度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错误。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申请再审称:陈业维是受害人,马延权应负主要责任80%比例,陈业维负次要责任比例为20%合理。认定马延秀承担20%赔偿责任没有合法根据,认定李胜年、平安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因马延权醉酒、擅自偷驾李胜年交给马延秀驾驶的共同所有的轿车,李胜年没有违反保险合同告知的约定,由于马延权与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标的物是辽B×××××号轿车,故平安保险公司和李胜年仍然应该承担保险标的物造成侵害的共同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责任没有合法根据。辽B×××××号车主陈业维当场死亡,应当享有辽B×××××号轿车交强险份额,一审判决没有保留陈业维交强险份额。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于2012年7月30日相互告知放弃对陈业维遗产继承,三人未继承陈业维遗产情形下,作出三人承担30%理赔责任于法无据。现有辽B×××××号轿车保险合同单等新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承保商业险的,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马延权醉酒偷开登记在其姐夫李胜年名下,由其姐姐马延秀开回家中的辽B×××××号轿车,与陈业维饮酒驾驶的辽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延权、陈业维死亡,陈业维车上乘坐人员赵万文死亡,毕成叶、赵显阁、邹桂兰受伤。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是死者赵万文的妻子和子女。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是死者陈业维的妻子、继女和儿子。此次事故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延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业维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万文、毕成叶、赵显阁、邹桂兰无事故责任。一、二审认定马延权承担70%赔偿责任,陈业维承担30%赔偿责任,李胜年虽系车主,但事故当天并未使用车辆,对车辆和车钥匙的管理等没有过错,未判决李胜年承担赔偿责任,马延秀在使用车辆时,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马延权随手拿走钥匙,承担全部损失的20%,相当于马延权主要责任的29%符合法律规定。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辽B×××××号轿车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因马延权醉酒驾驶属于李胜年与平安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并无不当。对于本案中未获得赔偿的部分,权利人应向本案中未起诉的侵权主体主张。因一、二审审理时,辽B×××××号轿车的保险手续没有找到,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撤回对平安保险瓦房店公司的起诉,现以遗漏主体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对陈业维的死亡是否应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因陈业维的继承人并未主张,亦未提起诉讼,一、二审未予保留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一、二审按照2011年度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不正确的再审理由,因当事人在起诉时均按照2011年度赔偿标准请求各项赔偿金,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变更诉讼请求,故一、二审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计算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一、二判决判令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在继承陈业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成叶、赵显阁、赵金艳、邹桂兰、张丽杰、陈成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群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