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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筱红与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不依法发放低保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景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筱红,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宇宙瓷厂。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起诉人胡筱红起诉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不依法发放低保金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珠行初字第06号行政裁定,原审起诉人胡筱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筱红于2014年8月27日收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于2014年9月29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起诉人胡筱红的起诉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胡筱红上诉所提因家庭事务等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不是法定的延长诉讼时效事由,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少华审 判 员  陈华明代理审判员  程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涂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