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孙淑红与张淑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红,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军,男。上诉人孙淑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淑红于2015年1月5日以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淑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淑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孙淑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郭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