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和梁爱华、易世兵、杨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梁爱华,易世兵,杨春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80号。法定代表人夏慧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世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爱华、易世兵、杨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上诉后,未在限期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