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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高文芳、赵海贵、吴桂香、赵昱帆与秦春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贵,吴桂香,赵昱帆,高文芳,秦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贵,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昱帆,男,汉族,2007年4月24日生。法定代理人高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高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秦春林,男,汉族,1960年2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高文芳、赵海贵、吴桂香、赵昱帆申请执行秦春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窦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