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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辉,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恒辉,女,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