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爱宏与衡阳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宏,衡阳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陈爱宏(曾用名陈受宏),女,1955年6月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方代能,男,1955年4月2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衡阳县教育局,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保安村市府路14号。负责人李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安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正良,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宏诉被告衡阳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爱宏起诉的被告衡阳县教育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爱宏负担。审判员 邓 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