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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跃容 微信公众号“”